(2017)京0119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冬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冬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4594号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住宅二区43号楼6层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蒋冬雪,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成恒兴公司)与被告蒋冬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钰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成恒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爱霞、被告蒋冬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成恒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767.6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系我公司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我公司为其服务,被告尚欠我公司2014、2015、2016、2017年的物业费。被告住房的建筑面积是77.2平方米,收费标准每平米每月0.45元,被告每年应交纳物业费416.9元。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667.6元,违约金100元,共计1767.6元。被告蒋冬雪辩称:原告所称的物业合同我没有见过,也不知道合同是谁签的。所以没办法履行义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蒋冬雪系北京市延庆区×××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7.2平方米。2014年1月24日,×××社区业主委员会与海成恒兴物业公司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1年,自2014��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5元,交费日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2015年×××社区业主委员会未与海成恒兴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实际仍由海成恒兴公司为×××提供物业服务,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5元。2016年、2017年,舜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海成恒兴公司连续二年续签了《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均为1年;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45元,交费日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同时约定业主以前有未按规定缴纳的物业费,自新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新合同执行。2017年5月12日,海成恒兴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蒋冬雪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767.6元及违约金100元,共计1767.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因分歧较大,��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社区业主委员会与海成恒兴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具有约束力。海成恒兴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为蒋冬雪居住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蒋冬雪应当按照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业主以前有未按规定缴纳的物业费,自新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新合同执行的约定,系加重业主单方责任的条款,本院不予认定,物业费标准采纳各年度合同约定的标准。蒋冬雪未交纳2014年至2017年四个年度物业服务费,2014、2015年度物业服务费按照每平米每月0.35元计算,2016、2017年度物业服务费按照每平米每月0.45元计算,上述期间共产生物业服务费共计1482.24元。关于海成恒兴公司违约金的请求,因海成恒兴公司未提供其各年度向蒋冬雪本人进行书面催缴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冬雪给付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二○一五年度、二○一六年度、二○一七年度物业费共计一千四百八十二元二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蒋冬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