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邢法慧、杜昕、杜福君、李玉玲、杜岩、周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邢法慧,杜昕,杜福君,李玉玲,杜岩,周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1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地址: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负责人:严贵旭,职务:行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周宇博,男,满族,该银行职员,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被告:邢法慧,女,满族,农民,凤城市宝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杜昕,男,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宝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杜福君,男,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宝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玉玲,女,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宝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杜岩,男,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宝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岩,女,汉族,住凤城市宝山镇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邢法慧、杜昕、杜福君、李玉玲、杜岩、周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常妙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