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禾乐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禾乐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新疆禾乐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在执行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禾乐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禾乐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2000元及延迟履行期债务利息169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4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禾乐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437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