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5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勇与何泉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842号原告:唐勇,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峣,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泉生,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唐勇与被告何泉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唐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勇负担。审 判 员 黄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