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执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文家进申请执行姜金权、文光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6)黔2601执8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家进,姜金权,文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家进被执行人姜金权被执行人文光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60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文家进申请执行姜金权、文光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金权应于2016年8月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文家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3781.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元;被执行人文光武应于2016年8月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文家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642.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按照法律规定,两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截止至2017年6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金权、文光武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文光武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已执行到位2900元。被执行人姜金权有5个银行账户,共有银行存款242.4元,无车辆登记信息;2、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姜金权、文光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姜金权长期外出,下落不明;3、线下对被执行人姜金权的不动产的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拱执行财产线索;4、将被执行人姜金权报送黔东南州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法予以查找;5、将被执行人姜金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文光武应履行的部分,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姜金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家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金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姜金权未支付的案款应当继续支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文家进若发现被执行人姜金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系统自动每半年对被执行人姜金权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会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潘 斌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柱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