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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忠义与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义,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617号原告:邓忠义,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红,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邓忠义与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红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王致谢人民陪审员  董天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