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忠义与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义,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617号原告:邓忠义,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红,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邓忠义与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红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王致谢人民陪审员 董天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