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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振红、应弘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振红,应弘耿,程莺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傅振红,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弘耿,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莺燕,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傅振红与被执行人应弘耿、程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弘耿、程莺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傅振红借款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应弘耿、程莺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应弘耿、程莺燕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应弘耿、程莺燕所有的坐落在东城溪中东路168号4单元301室、江南千鸿路105号(第1-4层)的不动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未发现被执行人应弘耿、程莺燕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应弘耿、程莺燕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应弘耿在永康市弘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享有股权投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但该股权无处置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程莺燕享有股权。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应弘耿、程莺燕。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1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