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马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马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870491886T(1-1)。负责人:张丽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莹,女,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巩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被告马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世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