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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侯祥美、李进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祥美,李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祥美。被执行人:李进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