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产服务管理所与卢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产服务管理所,卢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037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产服务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孙壁,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端,该公司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娟,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忠,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产服务管理所与被告卢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产服务管理所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产服务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721元,减半收取计2360.5元,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产服务管理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