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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营子矿区增绒机电商场与承德恒力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子矿区增绒机电商场,承德恒力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营子矿区增绒机电商场法定代表人:夏桂凤,女被执行人承德恒力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营子矿区增绒机电商场与被执行人承德恒力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依据(2016)冀0804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6010.58元,2、一次执行费用132.00元,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240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人民陪审员  孙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