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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姜韶勇与杨红伟、武明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韶勇,杨红伟,武明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146号原告:姜韶勇(姜少勇),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松林(姜韶勇父亲),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生,住所地渑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红伟,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被告:武明谦,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生,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姜韶勇诉被告杨红伟、武明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继续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