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姜韶勇与杨红伟、武明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韶勇,杨红伟,武明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146号原告:姜韶勇(姜少勇),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松林(姜韶勇父亲),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生,住所地渑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红伟,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被告:武明谦,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生,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姜韶勇诉被告杨红伟、武明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继续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