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饶乙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乙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乙奎,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镇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乙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5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乙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至5月10日期间,魏某和孙某(均已判)在瑞安市马屿镇九甲村、马北村、上安村等地摆设赌场,召集赌客林某1、董某、余某1等人以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累计抽取头薪80000余元。2016年5月1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赌具及赌资16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饶乙奎为赌场望风20余天,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其中2016年5月5日至5月10日期间参与望风3天,赌场每天抽取头薪10000余元。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饶乙奎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饶乙奎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至5月10日期间,魏某和孙某(均已判)在瑞安市马屿镇九甲村的一房子前空地上、马北村文昌下街的一出租房、马北村屠宰场旁空地上、飞云江边的瓯柑园里、水坑村山上公墓旁空地上、上安村山边的空地等地摆设赌场,召集林某1、董某、余某1等人以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6年5月10日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十余名参赌人员,现场查扣赌具及赌资160000余元。至此,该赌场累计抽取头薪8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饶乙奎为赌场望风二十余天,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饶乙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经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饶乙奎的供述,供认为赌场望风二十余天,赌场每场参赌人员均在十人以上,多时达四、五十人。2、证人魏某、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结伙摆设赌场,雇佣被告人饶乙奎等人为赌场望风,以及赌场每场参赌人员均有几十人。证人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为赌场做理手及抽取头薪的事实。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为赌场提供场地的事实。证人林某2、钱某、余某2、郑某2、丁某、汤某、黄某、林某1、董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在赌场里赌博的事实。证人戴某、潘某、任某、项某、赵某、何某2、陈某1、林某3、杨某、陈某2、郭某的证言,证明有人聚众赌博的事实。3、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赌场被查获时,查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扣押赌具骨牌九一副、赌资的事实。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各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5、本院(2016)浙0381刑初239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魏某、孙某、颜某、何某1均已被判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饶乙奎的归案经过情况。7、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饶乙奎的身份。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饶乙奎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开设赌场时间长,参赌人数多,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饶乙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乙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饶乙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