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卢为与漆宁宁合伙协议纠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为,漆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卢为,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漆宁宁,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卢为与漆宁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漆宁宁名下坐落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钢花村20栋11号的房屋一套。2017年6月9日买受人张清玉以2828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钢花村20栋11号的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清玉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清玉时起转移。上述房屋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所有对该房屋的司法查封效力因拍卖而消灭。二、买受人张清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