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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均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均明,马丽,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卢均明,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马丽,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宋伟,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申请执行人卢均明与被执行人马丽、宋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均明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3067号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马丽名下银行无存款,查封其名下车辆,与申请人达成一致分期给付欠款。被执行人宋伟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已冻结其银行账户。现已将被执行人宋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3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