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莲诉被告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莲,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937号原告:王秀莲,女,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刘小平,女,195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莲诉被告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王秀莲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简文欣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