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泽彬诉被告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泽彬,刘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1680号原告:邓泽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仁寿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仪,仁寿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泽彬诉被告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邓泽彬负担。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