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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泽彬诉被告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泽彬,刘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1680号原告:邓泽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仁寿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仪,仁寿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泽彬诉被告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邓泽彬负担。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