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继武与孟美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继武,孟美华,邵东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1666号之一原告牛继武,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孟美华,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会,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邵东辉,男,汉族,1990年6月9日生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继武诉被告孟美华、第三人邵东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继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美华、第三人邵东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牛继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继武撤回对被告孟美华、第三人邵东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牛继武承担。审判员 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