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催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濮阳市京开道博山泵业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市京开道博山泵业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催86号申请人:濮阳市京开道博山泵业,住所地濮阳市。法定代表人:禹殿军,该泵业经理。申请人濮阳市京开道博山泵业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濮阳市京开道博山泵业持有的号码1020005225159386,票面金额51000元,出票人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振声暖通管业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常州武进支行营业室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市京开道博山泵业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京开道博山泵业负担。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张佳寅代理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