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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16)湘11执恢44号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春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建辉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