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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万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万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91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大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欣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彦霖,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万家疃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怀敏,主任。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国土高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万家疃村集体土地建设平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威国土高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1728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共计34560元的罚款。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经巡查发现,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万家疃村集体土地1728平方米建设平房,土地地类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立案查处。经调查、勘验,同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7月29日作出威国土高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7年4月17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没收入。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威国土高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威国土高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刚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景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