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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连芹与张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芹,张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325号原告:张连芹,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张迪,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芹与被告张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连芹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连芹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