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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性敦、张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性敦,张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3839号申请执行人周性敦,男,汉族,1939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海斌,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周性敦与被执行人张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海斌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性敦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海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海斌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海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海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斌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3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性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海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