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胡海华张晓东与林登娟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华,林登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异62号案外人:张晓东,男,1974年6月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胡海华,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林登娟,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胡海华与林登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晓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晓东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晓东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杰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