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保国、范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保国,范国庆,朱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958号申请执行人:许保国,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范国庆,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朱爱芹,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许保国与被执行人范国庆、朱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爱芹在本院其他案件中的款项,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