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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元发申请宣告董元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元发,董元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特22号申请人:董元发,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元生,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董元发与被申请人董元生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申请人董元发于2017年6月12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元发撤回申请。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