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钱敏尔、钱兴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钱敏尔,钱兴初,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508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幢*楼****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钱敏尔,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钱兴初,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夏建平,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宁海县。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案立案受理后,未按本院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谢世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