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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令辉与福建省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辉,福建省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742号原告:张令辉,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福建省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海大街御花园9栋01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Y3YQ576。法定代表人:黄忠,总经理。原告张令辉与被告福建省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令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令辉负担。审判员  张达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