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2750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注册号120222000164546。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6号一座1607-16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T。法定代表人:刘伟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末妮,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星,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末妮、卢嘉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存有超过8000万张静态图片和超过50000小时的电影镜头。2002年起成为国际奥委会指定图片合作商。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原告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海力营养课堂”××/honyhk上使用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Stockbyte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stk74622cor,内容:酸奶),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共计侵害原告103张摄影作品,相关证据业经原告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保全)。案涉摄影作品展现摄影者之原创性,并非单纯仅为实体人、物之机械式再现。由GettyImages在全球各地的专业摄影师运用其摄影技术,决定观景、景深、光量、摄影角度、快门或焦距等事项后拍摄而成,且为使摄影作品符合商业销售需求,拍摄后并经GettyImages员工以专业计算机绘图软件进行后制流程,使其更加符合商业销售需求。GettyImages图像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及美誉度。被告所使用的摄影作品非自行创作,而系自网络上撷取使用,应当预见使用该摄影作品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被告对其有无取得合法使用权利等情形,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被告微博拥有众多粉丝,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摄影作品,其利用互联网侵害著作权,侵权成本较低,但损害后果具有随时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的危害性。原告曾向被告发出《版权质询函》,告知其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福丹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互联网上已有多张与涉案图片内容完全相同的图片,且图片上分别印有各公司或网站不同的水印。原告未能提供涉案图片的底片或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原件、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等证据用以证明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权利主体资格。虽然美国GettyImages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确认其自身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美国GettyImages公司享有相关图片著作权权利的依据。二、被告使用的图片是从百度图库中搜索所得,并非从原告的网站上获取,百度图库中的图片属于公共资源,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被告没有将图片用于商业活动进行盈利,仅用于分享,均有标注出处,属于合理使用。而且,被告已在2015年将被控侵权的图片删除,原告权利图片证据保全的时间在该时间之后。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没有任何依据,其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不能证明是就本案签订。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27193号公证书、案涉摄影作品打印件及光盘、时间戳认证文件、侵权网页打印件及时间戳认证文件光盘、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证明其主张。被告福丹公司对(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2719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27193号公证书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公证书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已经公证认证,案涉摄影作品打印件及光盘、侵权网页打印件均与时间戳认证文件、时间戳认证文件光盘相印证,并经庭审组织双方勘验核实(登录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上传认证文件验证成功),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确认其真实性,但因未提供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福丹公司提交了网页截图及网址,以证明被告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百度图库,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汉华易美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网页截图及网址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但未能证明被告拟证明的内容,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Inc.(下称美国GettyImages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两份,确认:1.美国GettyImages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2.美国GettyImages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终止了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并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即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合同。3.自2016年8月13日起,美国GettyImages公司已指定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担任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网址:××、××)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为,且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美国GettyImages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行为等。《授权确认书》附件A中包括Stockbyte等品牌。www.gettyimages.ca网站的中国链接为××(视觉中国)网站,该网站上展示有内容为酸奶的图片一张(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图片右边标注有图片内容(womaneatingayoghurt)、图片编号(stk74622cor)、品牌(Stockbyte)及图片尺寸、授权方式等信息。图片下方标注有著作权声明,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对上述网站图片进行浏览、截图并将录像过程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认证。网址为××/honyhk的“海力营养课堂”新浪微博页面(微博认证信息为“佛山市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发布的一条微博信息使用了内容为酸奶的图片一张(下称被控侵权图片)。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对上述微博信息进行浏览、截图并将录像过程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认证。庭审中,被告福丹公司确认“海力营养课堂”新浪微博是其微博,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图片现已删除。庭审中,经比对,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认为被告福丹公司在“海力营养课堂”新浪微博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相同,被告福丹公司则认为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拒绝发表比对意见。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0元是依据图片赔偿金5000元、律师费及维权费用5000元等因素考虑,由法院酌定。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问题分析如下:一、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首先,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其内容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艺术视角,在构图、拍摄手法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摄影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在其网站××发表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了“gettyimages”标识的水印,并在该图片下方标注了著作权声明,结合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授权确认书》内容与原告在上述网站的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本院认定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其对中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福丹公司认为美国GettyImages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其提交的网页截图及网址等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未能反驳及推翻原告提交的著作权权属证据,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福丹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福丹公司在其“海力营养课堂”新浪微博上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且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拍摄角度、构图、内容等均相同。因此,被告福丹公司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控侵权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福丹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图片的使用并非商业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从被告福丹公司开设官方微博账户的目的及其微博账户的宣传信息来看,其官方微博系为宣传企业、提高企业及品牌知名度,单条微博信息及配图的发布亦是为该整体目的服务,故被告辩称并非商业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福丹公司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被告福丹公司已从其“海力营养课堂”新浪微博中删除被控侵权图片,实际上已停止使用,原告主张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的诉讼请求已实际得到满足,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因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福丹公司的违法所得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并且被告共计侵害原告103张摄影作品,原告将分别起诉,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后果等情节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被告福丹公司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1200元。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1200元;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燕萍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文静罗嘉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