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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胜芝、蒋顺群与王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芝,蒋顺群,王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208号申请人刘胜芝,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蒋顺群,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王晓光,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胜芝、蒋顺群与被执行人王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晓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