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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刁维风、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维风,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刁维风,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维风与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0103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