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白某、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某,陈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白某申请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