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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6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与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王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698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署袜北一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炼兵,行长。委托诉讼��理人:龚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昊,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房屋所有权(权XXXX)在515012.92元范围内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财��保全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莉所有的位于XXXX房屋所有权(权XXXX)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以上查封、冻结财产以515012.92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费3095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预缴(待本案审结时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彦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