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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柳当娥、李雪锋、李竹莉、李康锋与延安大学咸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当娥,李雪锋,李竹莉,李康锋,延安大学咸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当娥,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雪锋,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竹莉,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康锋,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柳当娥、李竹莉、李康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雪锋,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柳当娥、李雪锋、李竹莉、李康锋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淑雅,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大学咸阳医院。住所地:咸阳市文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永科,该医院医患关系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冬梅,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柳当娥、李雪锋、李竹莉、李康锋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大学咸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