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熊球武与钟凡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球武,钟凡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786号原告:熊球武,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钟凡志,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熊球武诉被告钟凡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球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熊球武负担。审判员 陈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飘飘速录员 周树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