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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熊球武与钟凡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球武,钟凡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786号原告:熊球武,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钟凡志,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熊球武诉被告钟凡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球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熊球武负担。审判员  陈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飘飘速录员  周树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