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多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多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邹国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多智,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科技城4#-101。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邹国宾,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多智与被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邹国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多智上诉请求:撤销(2016)川0115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指令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九鼎公司存在两枚印章,案涉《代为偿债协议书》所盖印章为其中之一,不存在伪造印章的问题;二、九鼎公司在承包工程期间多次使用案涉《代为偿债协议书》所盖印章,多智有理由相信加盖该印章系代表九鼎公司;三、案涉《代为偿债协议书》大部分已实际履行。被上诉人九鼎公司、邹国宾在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多智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九鼎公司向多智偿还欠款352173元;2、本案诉讼费由九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九鼎公司申请对多智提交的《代为偿债协议书》上九鼎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签订时间为“2015年元月23日”的《代为偿债协议书》上加盖的“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模(文)不是源于同一枚印章所形成。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并非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经济纠纷,而有伪造企业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的经济犯罪嫌疑。本案有关材料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多智的起诉。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案涉《代为偿债协议书》上九鼎公司印文虽与备案印模(文)不一致,但并不能排除九鼎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多枚印章的情况;另外,九鼎公司在一审中虽辩称九鼎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姜宗祥伪造印章涉嫌犯罪,但经其举报后,公安并未立案侦查;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有伪造企业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的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驳回多智的起诉不当,应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良谷审判员 马 雯审判员 谈光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