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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3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与李棋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李棋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3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202号首层及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893793369N。负责人:李雄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棋达,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棋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棋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的信用卡汽车分期本金268340.61元、利息11104.52元、滞纳金18026.15元、手续费29602元,及以本金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棋达所有的粤X×××××号小型汽车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057.85元、财产保全费2125.23元,合共5183.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棋达所有的粤X×××××号小型汽车。在执行中,因未能发现该车辆去向,故无法扣押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原属被执行人李棋达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16号房产,已注销登记。另,本院经对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