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8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高彬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北京辰玙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8485号申请执行人:高彬,男,汉族,1990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张龙乡大张龙村143号。被执行人:北京辰玙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5299号)。本院在执行高彬与北京辰玙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北京辰玙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北京辰玙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财产报告令向本院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辰玙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高彬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笑然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