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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赵永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赵永刚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163号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马立霞)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立霞,主任。被告:赵永刚,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赵永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