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大连荣德商贸有限公司与王会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荣德商贸有限公司,王会勇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荣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66G号1单元16层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勇,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大连荣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德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会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2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荣德商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王会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于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由荣德商贸公司住所地法院即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王会勇对于荣德商贸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王会勇的收货地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荣德商贸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王顺平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雅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