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金强与湟源中鑫煤炭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街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今强,湟源中鑫煤炭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薛今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2日。被执行人湟源中鑫煤炭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仲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薛今强诉湟源中鑫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薛今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3090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湟源中鑫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光华村大扎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将该案委托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81执36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妙香代理审判员 田雨梦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