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祥林、王秋萍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祥林,王秋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1民特4号申请人李祥林,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申请人王秋萍,女,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申请人李祥林、王秋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祥林、王秋萍称,被申请人李明系两申请人之子。李明于1998年患精神分裂症,2003年5月10日失踪,失踪期间,虽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李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明,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办事处××号,系申请人之子,于2003年5月10日因患精神分裂症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祥林、王秋萍申请宣告李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李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明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城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登记、应城市精神病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申请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明因病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申请人李祥林、王秋萍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李明仍未出现,故申请人李祥林、王秋萍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明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李明死亡的事实也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普友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