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宣圣宏滥用职权、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终299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宣圣宏,男。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振,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宣圣宏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皖0102刑初7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宣圣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树东、代理检察员张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宣圣宏及其辩护人张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2年至2009年,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勤劳社居委拆迁安置期间,被告人宣圣宏负责对安置人口进行审核认定,宣圣宏滥用职权,将不符合安置的人口认定为安置人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637287.4元。被告人宣圣宏又非法侵占安置房150平方米和人口安置费,价值共计209954元(扣除该户应得费用71046元)。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拆迁安置协议、安置证明、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光盘,证人汤某、葛某、崔某、张某1、李某1、耿某、刘某、何某、宣某1、王某1、袁某1、宣某2、宣某3的证言,被告人宣圣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宣圣宏没有犯罪主体资格、没有犯罪的客观条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宣圣宏自1976年在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勤劳社居委村委会工作,先后担任勤劳村民兵营长、村委会副主任、副书记、书记,2005年退休。后又被勤劳社居委村委会反聘,协助拆迁办办理勤劳社区的拆迁事项。被告人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中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和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符合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宣圣宏辩护人提出的没有犯罪主体资格、没有犯罪客观条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宣圣宏提出其卖房得款十二万元后,给了李某2七万元的辩解。经查,有李某2的证言证实,宣圣宏没有给他七万元,他在宣圣宏那里只拿到了4000元的人口安置补偿款,那张七万元的收条是宣圣宏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才让他写的,落款日期也是假的。而且被告人宣圣宏是否给李某2七万元,也不影响其构成贪污罪的犯罪认定,只是对赃款的分配。原判认为,被告人宣圣宏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材料,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1637287.4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宣圣宏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达20995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宣圣宏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修正的《刑法》关于贪污罪等相关条文对其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宣圣宏没有犯罪主体资格,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及被告人宣圣宏将自己妹夫刘德海多余的有效面积通过“虚增”祖居人口和转让的方式获得150平米的安置房具有合法获取依据,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宣圣宏辩解是拆迁办领导授意的,没有证据证实,故被告人宣圣宏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宣圣宏在滥用职权中有徇私舞弊的情节,因没有事实和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应予纠正。被告人宣圣宏在滥用职权中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宣圣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系多部门监管失职导致的,且部分损失已从相关案件中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后果,案经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九章渎职权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判决:一、被告人宣圣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二、对被告人宣圣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4万元和违法所得的(合肥市勤居苑E区4栋603室)房屋一套(李某2名下),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宣圣宏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其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勤劳社居委实施拆迁安置,上诉人宣圣宏受聘负责对辖区安置人口进行审核认定。期间,宣圣宏等人滥用职权,将不符合安置的人口认定为安置人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637287.4元;宣圣宏又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安置房150平方米和人口安置费,价值共计209954元(已扣除该户应得费用71046元)。具体如下:一、滥用职权事实1、2005年1月6日,耿某户耿某、刘某和耿明强共3人,不在拆迁安置范围内,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宣圣宏等人违规使该户获得勤居苑D区5栋101室90㎡(以1492元/㎡计算),应退该户费用618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72480元。2、2005年7月16日,张某2户季叶英、张某2和张巧云共3人,不在拆迁安置范围内,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宣圣宏等人违规使该户获得勤居苑A区4栋404室75㎡(以1644元/㎡计算),应退该户费用35082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88218元。3、2005年10月25日,崔某户崔某、封霞和崔凯峰共3人,不在拆迁安置范围内,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宣圣宏等人违规使该户获得勤居苑A区3栋402室75㎡和勤居苑C区10栋305室60㎡,应退该户补偿费39454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88246.4元。4、2005年12月14日,彭玉兰户袁某1、彭玉兰、袁海霞和袁翔璐共4人,不在拆迁安置范围内,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宣圣宏等人违规使该户获得安置勤居苑E区8栋601室90㎡和勤居苑C区9栋601室60㎡(均以1580元/㎡计算),应退该户费用1182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18800元。5、2006年2月23日,宣某3户虚增王小玉和一个生育指标,二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宣圣宏等人违规使该户获得勤居苑安置面积100㎡(以1612元/㎡计算),应退该户费用638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97400元。6、2006年3月13日,王某1户王某1、潘邵群、王大琳、王小琳、王川和张应芳共6人,不在拆迁安置范围内,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宣圣宏等人违规使该户获得勤居苑C区6栋605室90㎡、勤居苑C区7栋604室60㎡和勤居苑2期6栋105室75㎡(均以1580元/㎡计算),应退该户费用165168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90332元。7、2006年4月10日,尚昌春户尚昌春、倪进凤、尚瑞、尚昌进、韩云和尚远东共6人,不在拆迁安置范围内,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宣圣宏等人违规使该户获得勤居苑A区3栋401室90㎡和勤居苑E区3栋302室60㎡(以1767元/㎡计算)和补偿费6261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71311元。8、2008年1月18日,宣某1户王霞为虚假人口,陈建不在拆迁安置范围内,二人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宣圣宏等人违规使该户获得勤居苑100㎡安置面积(以2200元/㎡计算),应退该户618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58200元。9、2008年1月19日,葛敬伦户葛敬伦、葛某、葛宗俊和倪进芝共4人,不在拆迁安置范围内,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宣圣宏等人违规使该户获得勤居苑东区1栋204室60㎡和勤居苑东区1栋201室60㎡和勤居苑空号90㎡一套和补偿费45235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4523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书证(1)瑶海社区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2年原瑶海工业园区(现瑶海社区)先后对辖区内方桥、勤劳、站北和东站等部分社居委开展拆迁安置工作,各社居委具体审核人员,承担本社居委拆迁对象的审核确认、户口性质认定(重点区分祖居户和非祖居户)、应安置人口认定、人口安置费审核以及按要求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勤劳社居委村民代表宣圣宏、李某1,社居委副书记张某1负责勤劳社居委范围内的上述具体审核工作。(2)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瑶工发(2002)01号],证实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范围、对象、标准等事实。(3)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瑶工发(2002)02号],证实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标准、房屋拆迁有效证、照面积的认定、房屋增购及价格、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奖惩措施等事实。(4)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瑶工管(2007)10号],证实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标准、房屋增购及价格、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等事实。(5)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人口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瑶工管(2007)11号],证实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人口安置工作的适用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标准、安置人口的审核及发放程序等事实。(6)工业园区拆迁办拆迁账务结算方案,证实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账务结算程序与方法等事实。(7)瑶海工业园区拆迁账务结算审核内容及要求,证实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账务结算审核内容、要求及审核责任。(8)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问题的口头答复,证实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拆迁账务结算人员、程序,不予安置的情况、拆迁办工作人员审核责任等事实。(9)会议纪要(2005年7月9日、2007年8月31日),证实拆迁房屋证件问题、附房问题、增购范围、产权调换费的收取、安置人员等事实。(10)原瑶海工业园区部分拆迁安置政策的情况说明,证实合肥市瑶海工业园拆迁安置增购范围、面积、价格等事实。2、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证实:经安徽建工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瑶海家园住宅在2004年9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1522元/平方米,在2005年6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1612元/平方米,在2006年5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1732元/平方米。3、拆迁安置结算情况,证实:尚昌春户6人应退面积150平方米,应退费用6261元;崔某户3人应退面积135平方米,应退费用39454元;耿某户应退面积90平米,应退费用61800元;王某1户应退面积225平方米,应退费用165168元;彭玉兰户应退面积150平方米,应退费用118200元;宣某3户应退面积100平方米,应退费用63800元;张某2户应退面积75平方米,应退费用35082元;葛敬伦户应退面积150㎡,应退费用6261元;宣某1户应退面积100㎡,应退费用61800元;4、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判认定的崔某、尚昌春、葛敬伦三户事实已有生效的判决作出同一认定。5、证人证言(1)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勤劳社居委无住房和承包地,参加拆迁安置的面积是从赵大郢组一村民买的面积,后获得D区5栋101室,该室为90平方米。(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在勤劳社居委拆迁期间,她从赵大郢一村民手里花6万元买了面积,获得一套D区5栋101室。(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在2005年拆迁时,当时拆迁办的范某、社居委干部宣圣宏、李某1、张某1说他家拆迁面积大,问他卖不卖多余的面积,后耿某给他3000元买了90平方米,就在他家丈量表上添上耿某的名字,并提供了户籍,李某1、张某1、宣圣宏开安置证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60㎡,增购30㎡,共安置90㎡。(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04年因勤劳社居委要拆迁,他将其本人和妹妹张巧云、奶奶季叶英的户口迁至勤劳社居委参加安置。在结算时,宣某3从自己家的拆迁面积上划出51.7㎡给他,他要求安置75㎡的,拆迁结算的工作人员同意他增购23.3㎡,宣圣宏和其他两个人签字出具了安置证明,给他安置一套勤居苑A区4栋404室(75㎡)。(5)证人宣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2在他名下参加安置。张某2讲在他家户口本上放几个户口,并讲他家有证面积大,想买一些用于拆迁,其中张给了他2万元购买了51.7㎡,后张某2后获得75㎡的安置房。还证实他以假结婚证和假生育证,多获得勤居苑安置面积100㎡。(6)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他没有得到过拆迁安置。(7)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他伙同范某以崔某户虚假资料获取两套房子;还证实在2004年或2005年,范某找他搞几个户口,他找磨店派出所的詹某把户口迁到勤劳宣南,让他舅舅尚昌春提供了身份信息,2007年分房子是他经办的,后安置了90平米和60平米的两套房子,以及以葛敬伦户非法获取三套房子。(8)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他不是祖居户,为了拆迁安置,盖了违章建筑,以15000元从宣某2买的地皮。在2005年拆迁结算时,宣圣宏、李某1和张某1讲给他搞套房子就行了,别的不用管,后来他安置一套勤居苑C区9栋601室(90平方米)。(8)证人宣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宣北村民组的祖居户,袁某1讲自己家人户口迁到勤劳社居委了,但没有拆迁面积,问他可有多余的,他就以15000元卖给袁某1一套旧房,在丈量时,这个旧房面积就登记在袁某1爱人彭玉兰名下的,结算时,由于袁某1是买他的旧房面积,所以他家和袁某1是一起算的,社居委的工作人员宣圣宏、李某1、张某1同意给袁某1一家四人每人安置20㎡,共80㎡,他提出在袁某1名下增购70㎡,宣圣宏、李某1、张某1三人同意了,并开了安置证明,三人签字确认。后来他获得一套60㎡房,袁某1获得一套90㎡房。(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参加了勤劳社居委的拆迁安置,当时有厂房和住房,2005年拆迁办不同意将他的厂房和住房按照企业来补偿,让他把户口都迁过来才能进行拆迁,2006年他将六口人从肥东县迁到勤劳社居委,被认定为外来人口,共安置225平方米,领取了90㎡、75㎡、60㎡的安置房各一套。(10)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汤某提供了亲戚尚昌春、葛敬伦的户口信息,后由詹某在他这些亲戚名下搞到了勤劳的户口本,并得到结算和安置,以及以葛敬伦户非法获取三套房子。(11)证人宣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祖居户,户籍上只有她一人,宣以雷让她代算账,她就将结婚证、爱人和小孩户口交给宣以雷,获得两套安置房。一套90㎡、一套60㎡,其中一套90㎡给宣以雷拿走了。(1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在徐大卫拆迁安置中,有人让她在宣某1的安置证明上签字,是为了证明宣某1是祖居户,在她签字之前,社居委的宣圣宏、李某1、王某2已在安置证明上签字了。(13)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在宣某1户结算时,有人让她在安置证明上签字,证实她是祖居户,当时宣圣宏、李某1已在安置证明上签字了。(14)证人詹某证言,证实他伙同汤某、范某以葛敬伦户非法获取三套房子。(15)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她的户口被他人违规得到安置。(1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在拆迁结算期间,主要是宣圣宏、张某1和他开具拆迁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并协助拆迁结算。宣圣宏曾做过社居委书记,对勤劳社居委的常住人口都比较清楚,所以拆迁办就委托他们三个对拆迁范围内的安置人口进行审核确认,开具安置证明。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是拆迁账务决算的基本依据,认定祖居人口或外来人口,如认定为祖居人口,则就按祖居人口标准给予安置,每人可以安置30㎡;如认定外来人口,则就按外来人口标准给予安置,每人可以安置20㎡或25㎡。同时根据拆迁户的意愿和相关拆迁安置政策,确认拆迁户的增购面积。他们三个人开具的安置说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负责算账。他们开具的安置说明不管有没有加盖公章,只要有他们的签字确认,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就会对拆迁户进行拆迁结算,开安置证明是拆迁安置的必要环节,否则就不能进入下一环节的拆迁结算及安置。(1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因为宣圣宏、李某1和他对勤劳社居委的常住人口都比较清楚,所以拆迁办就委托他们三个对拆迁范围内的安置人口进行审核确认,开具安置证明。只要有他和李某1、宣圣宏三个人在安置证明上签字,安置证明就是有效的,不管有没有加盖公章。安置证明上只要有他们(宣圣宏、李某1、张某1)其中一个人签字,拆迁办那边都是认可的。(18)拆迁协议书、补偿计算表、安置证明,证实经宣圣宏等人开具安置证明后,上述涉案九户均已获得安置房和拆迁补偿费。6、上诉人宣圣宏的供述,证实:在丈量期间,其伙同拆迁办拆迁办的范某、徐宏新及他们社居委的工作人员张某1、李某1、费祥凤、宣以雷、宣圣友等人一起去给拆迁户丈量房屋。在拆迁结算期间,他和李某1、张某1和王龙协助拆迁办进行结算,并对拆迁户开具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因为他是社居委工作多年的老干部,李某1从事过多年的兽医、张某1是社居委的副书记,三人对社居委的拆迁户的情况很熟悉,所以拆迁办委托他们对社区的拆迁人口进行审核,开具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安置证明(或安置方案)主要是审核确认拆迁户的人口性质,区分祖居户和外来户的,祖居户每个人可以安置30㎡,外来户每个人可以安置20㎡,还根据拆迁户的要求和拆迁政策可以适当增购一些安置面积。他们社居委的公章就在拆迁结算的现场,安置证明开好后,有时加盖了公章,有时没有加盖公章,不管是否加盖了公章,只要有他和李某1、张某1签字,拆迁办就可以给拆迁户算账。他和李某1、张某1三个人的办公桌都在一起,有时候有人请假了,就由在场的人来开安置证明。所以在安置证明上签字,有一个人、两个人或三个人的情况都有,不管是几个人签名,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都会根据安置证明进行拆迁结算。二、贪污事实2004年李某2通过谭某认识上诉人宣圣宏,想要在勤劳社区的拆迁中安置房屋,但其只有勤劳社区的祖籍户口,没有住房、宅基地和承包地,后宣圣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规将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李某2户李某2、李晓丽、谭延春和李翔共4人认定为祖居安置人口,并于2005年10月24日签订安置协议、开具安置证明,非法获得勤居苑A区3栋602室75㎡(1580元/㎡)、勤居苑E区4栋603室75㎡(1580元/㎡)和44000元人口安置费,价值共计209954元(扣除该户应得费用71046元)。2005年10月24日宣圣宏代李某2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05年10月25日李某2应分得的人口安置费44000元,由宣圣宏领回,2007年2月12日其给了李某24000元,其余40000元被宣圣宏挥霍。李某2分得勤居苑E区4栋603室75㎡的房屋,宣圣宏分得勤居苑A区3栋602室75㎡,2007年2月25日宣圣宏以其儿子宣启文的名义出售此房屋,得款12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书证(1)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区社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宣圣宏的工作职责,自2002年瑶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即负责对辖区内的方桥、勤劳、站北和东站等部分社居委开展了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各社居委具体审核人员,承担本社居委拆迁对象的户口性质、人口认定、人口安置费用以及相关材料的审核确认。勤劳社居委代表宣圣宏负责勤劳社居委范围内的上述具体审核工作。(2)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证实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拆迁安置增购范围、面积、价格等事实。(3)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证实经安徽建工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瑶海家园住宅在2004年9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1522元/平方米,在2005年6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1612元/平方米,在2006年5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1732元/平方米。(4)拆迁安置协议书、申请报告(有宣圣宏签字)、安置方案(有宣圣宏、李某1、张某1签字),证实李某2安置房屋的办理均由宣圣宏办理。(5)购房协议书,证实宣圣宏于2007年2月25日以其儿子的名义,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勤居苑小区A3栋602室出售,得款十二万元。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勤劳社居委宣岗组虽然有户口,但没有住房、宅基地和承包地。他在2005年参加拆迁安置中,他把户籍资料交给谭某代为办理,并凑了56000元交给了宣圣宏,宣圣宏将他家的账算过后,他获得603室这套75㎡的安置房和4000元拆迁补偿款。(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他和李某2在2004年左右找到宣圣宏,想要他帮忙安置一套房屋,并告诉宣圣宏李某2有勤劳社居委的户口,宣圣宏说光有户口不行,还需要安置面积。宣圣宏讲要花五六万元来购买拆迁面积,李某2同意后,付56000元给宣圣宏。后来宣圣宏通知他去算账,他就把李某2的户口本等资料交给宣圣宏。2006年分房了,他就选了603安置房给李某2。宣圣宏给过李某24000元,当时讲是拆迁补助。(3)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2005年他从宣圣宏处购买了3栋602室75平方米安置房。3、上诉人宣圣宏的供述,证实:谭某在勤劳社居委拆迁安置的时候找到他,说想在勤劳社居委要一套安置房,并说其亲戚李某2一家四口人的户口在勤劳社居委,但是没有拆迁面积,让他想想办法。他就跟谭某说他妹妹宣圣翠的老公刘德海有多余的面积,可以用李某2家的户口和刘德海家的面积来安置两套房屋,他还对谭某讲要出一些钱购买增购面积和旧房拆迁面积。谭某同意了,在丈量刘德海的房屋的时候就把李某2的名字登记在房屋丈量表和房屋验收单上。拆迁结算期间,谭某把李某2家的户籍资料给他,他把李某2一家和其外甥女王春燕一家放在一起算的账。在李某2家的安置证明上,认定李某2一家四口为祖居户,三人每人30㎡,一人27㎡,共安置两套75㎡房屋,并有他和李某1、张某1在安置方案上签字确认。经结算,李某2和王春燕还要向拆迁办缴纳增购款和产权调换费55560元,他就找谭某拿了56000元(李某2给的)结清了这笔费用。后来他领到了勤居苑A区3栋602室75㎡,谭某领到了勤居苑E区4栋603室75㎡(后交给李某2)。他领到后就以其儿子的名义卖了勤居苑A区3栋602室的房屋,得款12万元。李某2应分得的人口安置费44000元,由他领回,后给了李某24000元,其余被他所得。4、户籍信息,证实宣圣宏的身份情况。5、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20日上午在勤劳社居委的配合下,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将宣圣宏从家中带回接受调查。关于上诉人宣圣宏及辩护人提出宣圣宏不构成滥用职权、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查明的证据能证实宣圣宏原系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勤劳社居委村委会党支部书记,2005年退休后被勤劳社居委村委会反聘,协助拆迁办办理勤劳社区的拆迁事项,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过程中,宣圣宏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材料,致使他人非法获得安置房及拆迁补偿费,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1637287.4元,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或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李某2户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达209954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宣圣宏及其辩护人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宣圣宏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宣圣宏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情节,对宣圣宏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宏林审 判 员 汪 蕾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