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沈娅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娅君,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居县。2016年6月2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6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娅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娅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初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沈娅君在本县官路镇石井村张某5家、本县官路镇大方垟村张某2家、张某1家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赌资达六万余元,非法获利五千余元。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沈娅君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娅君退缴上述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娅君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周某、王某、应某、张某5、郑某等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沈娅君的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娅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娅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能预交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沈娅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娅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巧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