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760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刘某,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占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