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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760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刘某,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占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