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邵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蒋邵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905号原告: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120号恒盛佳苑E1幢。法定代表人:龚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邵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邵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蒋邵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湖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