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田华、谭竹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谭竹魁,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田华,女,生于1973年3月1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竹魁,男,生于1982年8月22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杨亮,男,生于1987年8月18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华与被执行人谭竹魁、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竹魁、杨亮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田华借款2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亮于2017年6月3日给付了5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田华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