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594杨红香与朱志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香,朱志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594号原告:杨红香,女,49岁,汉族,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红(系杨红香的丈夫),男,50岁,汉族,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朱志冲,男,30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杨红香与被告朱志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杨红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香以与被告朱志冲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红香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