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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可与冷代兰徐厚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可,冷代兰,徐厚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745号原告:肖可,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冷代兰,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被告:徐厚润,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冷代兰之夫。(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可诉被告冷代兰、徐厚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向原告肖可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11日9:30在本院龙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原告肖可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肖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肖可负担。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暮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