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与李国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李国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434号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贺兰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齐汉江,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剑,系该办公室信访科科长。被告:李国学,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李国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办公室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